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岩请求宣告邢秀兰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赵岩,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岩请求宣告邢秀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岩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秀兰系母子关系,邢秀兰2005年5月6日去天津市河东区务工。2006年11月28日下午,邢秀兰从居住的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秦家胡同40号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邢秀兰失踪,同时指定申请人为邢秀兰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邢秀兰,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山农场种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鹤山农垦社区B区八委74号。赵岩系邢秀兰之子,2005年5月6日去天津市河东区务工,于2006年11月28日在暂住地开津市河东区富民路秦家胡同40号走失,至今未归。其姐邢秀玲于2013年3月15日上午9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富民路派出所报案,至今未归。另查明,被申请人邢秀兰其近亲属为:丈夫赵景才、儿子赵岩、姐姐邢秀玲、哥哥邢世军、弟弟邢占军,以上邢秀兰的近亲属均同意赵岩为邢秀兰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邢秀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邢秀兰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赵岩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邢秀兰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情形,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三百四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邢秀兰失踪。指定赵岩为失踪人邢秀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姜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