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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起兰与台儿庄区精神病防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起兰,台儿庄区××防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吴起兰,农村居民。被告台儿庄区××防治院。法定代表人徐培鲁,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起兰诉被告台儿庄区××防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起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起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起兰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