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志祥、王春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志祥。被申请人王春磊。申请人王志祥申请宣告王春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云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变动转由审判员陈新雄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志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志祥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春磊于2008年8月18日下落不明,多次向派出所报警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春磊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春磊,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其户籍所在地及原居住地均为苏州工业园区金益新村85幢105室。王春磊系申请人王志祥的儿子。2008年8月18日王春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志祥多次向派出所报警寻找无果。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娄葑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中载明:“2011年10月20日,王志祥(男,身份证:××,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凤城路5号)来我所报案称,其儿子王春磊(男,身份证:××,户籍地:金益新村85幢105室)于2008年8月18日之后失踪,至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经过苏州市、江苏省各公安系统的查找,也没有发现王春磊的任何轨迹。”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春磊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一年已届满,王春磊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常住人口信息、报警证明、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春磊自2008年8月18日失踪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志祥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春磊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春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