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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咸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张红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负责人高永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咸明。委托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红庆,职业不详。原审被告陈尚兵,工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咸明、原审被告张红庆、陈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开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咸明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