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6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邹秀平与邹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2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秀平,邹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697-2号申请执行人:邹秀平,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邹志飞,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秀平与被执行人邹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志飞已经履行完毕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邹志飞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