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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中与缪琦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中,缪琦琦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卫彬,男,1957年9月1日出生,系淮南市三和镇横塘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琦琦,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海银,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中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中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中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