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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60号原告:吴某,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吴某某,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吴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