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迎宾路汽车东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玲,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荣。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告的司机驾驶车牌号为冀HU41**客车与付文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付文贵死亡。2013年9月30日,被告王秀荣以付文贵妻子的身份带领亲属到原告处闹事,在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局大石庙派出所的协调下,原告借给被告王秀荣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被告王秀荣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王秀荣应提供被告王秀荣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秀荣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秀荣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退还原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