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严飞华与祁跃虎、李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严飞华。被告祁跃虎。被告李登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飞华与被告祁跃虎、李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飞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严飞华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