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曾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9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曾某自2015年4月初开始,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居委夜摊档182号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共接受他人投注约10期,投注额共约人民币8000元。2015年5月14日晚,曾某再次在勒流街道新城居委夜摊档182号接受了参赌人员潘某、刘某、麦某等20多人六合彩投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起获曾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单据合共112张,现场查获涉嫌赌资人民币68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刘某、潘某、麦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1.被告人曾某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曾某参与六合彩投注的时间较短,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曾某的家庭困难。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曾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曾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曾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68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