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文远勤、刘文科与刘文科、周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文远勤,经商。被告刘文科,经商。被告周业青,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远勤与被告刘文科、周业青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文远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文科的车牌号为鄂D×××××的白色CRV小汽车、查封被告刘文科和周业青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滨江花园小区的房屋、冻结两被告的所有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远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文科的车牌号为鄂D×××××的白色CRV小汽车、查封被告刘文科和周业青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滨江花园小区的房屋、冻结被告刘文科和周业青的所有银行账户。二、查封原告文远勤担保的财产--坐落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建设路8巷2号的房屋及其土地(房权证号“松滋市房权证新江口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292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兴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