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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54号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柏斌,总经理。被告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岢应。被告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钟岢应。被告洪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玛迪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钟岢应、被告洪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峥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