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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加与被告王怀军、张树叶、周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加,王怀军,张树叶,周兆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323号原告:张光加。委托代理人:韩善伟,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怀军。被告:张树叶。被告:周兆欣。原告张光加为与被告王怀军、张树叶、周兆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光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