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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方华与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方华,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莫吉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耿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京,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华与被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方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方华负担。审 判 长  周永进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