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付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98882-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火车站居民委员会二组。法定代表人:林辉琼,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祖金,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杨付彬,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茗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