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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顾芳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陈德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顾芳,陈德富,祁晶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4号宿迁日报社(北门)三楼。负责人周继东,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晶晶。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芳、陈德富、祁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