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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台州市浩业眼镜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台州市浩业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12号原告:黄志强。被告:台州市浩业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顺。原告黄志强诉被告台州市浩业眼镜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黄志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0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