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彦丽与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周郴、缪勇、喻吉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丽,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周郴,缪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喻吉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482-2号原告朱彦丽。委托代理人武生,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199号标志麓谷坐标A栋1602室。法定代表人刘岳龙,董事长。被告周郴。被告缪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板仓中路61号1、3、4楼。负责人谌国政,经理。被告喻吉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彦丽与被告新国线集团(湖南)运输有限公司、周郴、缪勇、喻吉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彦丽于2015年9月13日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彦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丽撤诉。本案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朱彦丽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