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远秀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远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12号罪犯杨远秀,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文盲,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江溪口村干洞口组**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沅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罪犯杨远秀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远秀撤回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杨远秀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干警的安排,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改造;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学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劳动改造中,虽然自己长期患有高血压、眩晕等疾病,但是能服从安排,克服身体困难,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原判该犯罚金5000元,已经全数交纳,现有累计奖励分75.4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远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远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