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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朝优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712号罪犯张朝优,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朝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榕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朝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朝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朝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朝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朝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