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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18层。法定代表人:徐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温哥华城一期东段南侧65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汪传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1栋604室。负责人:田广伟,该分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综合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潘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中,本公司委托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田广伟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而田广伟与淮北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本公司系国有企业,其二人恶意串通,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本案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存在计算复息及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田广伟与淮北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代理人恶意串通,与该公司进行调解,违背本公司真实意思,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淮北市天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的结果,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背当事人自愿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询问田广伟的《询问记录》,时间2015年3月5日,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田广伟签名的《资产关于淮北天奥钢材买卖情况汇报》系复印件。两份材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内容均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协议约定对欠款支付利息,系对该分公司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违约金性质,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中,田广伟作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其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没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当事人自愿。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申请再审事由,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保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