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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与王某某、刘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王某某,刘某,董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53号申请人:开原市某某自立服务中心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开原市老城街西大街平房。被申请人:刘某,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开原市老城街东大街平房。被申请人:董某某,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开原市新城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某、董某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刘某、董某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