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415-1号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主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厉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阿妹。被告郑晓辉,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世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黄素萍人民陪审员吴小明人民陪审员陈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