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忠,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号码为9040004122036377,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付款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东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上海朗达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红兰审判员 杨 炜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舒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