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武汉与洪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汉,洪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林武汉,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炳团,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旭富,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武汉被告洪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巫旭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武汉的委托代理人林炳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旭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武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的款项人民币7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9日(即农历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洪旭富未提出答辩意见并书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现查明,被告洪旭富以缺乏现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7月5日向原告林武汉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借款限于农历2014年12月30日(即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当日,被告洪旭富出具收条一单给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至今尚欠本金人民币7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洪旭富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但未能按期归还,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利息,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旭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旭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武汉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元,由被告洪旭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