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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073-2号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3号2单元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2437-6。法定代表人顾叶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忠(特别授权),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覃 峰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