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洋与王国峰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王国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刘洋,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国峰,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刘洋与被告王国峰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洋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