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臧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臧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李某某,女,200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兴安镇东里村,身份证号:1301822004********。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兴安镇东里村,系原告李某某母亲,身份证号:1301821981********。被告臧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兴安镇正公村,身份证号:130182198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臧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母亲李某某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2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我于2004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是到我母亲家居住,后发生矛盾被告就离开我家,一走了之,对我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我由我母亲一个人带大。由于被告不负责任,致使我至今未能落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母亲一个人抚养我确实困难,被告作为我的父亲,理应尽到抚养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一、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自2005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原告的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算);二、判令被告自2015年9月8日起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3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臧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和被告臧某某于2003年12月22日按照当地风俗未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后李某某和被告臧某某开始在李某某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4年10月7日生原告李某某。2005年10月,被告从李某某家离开,原告一直随母亲李某某生活至今。2015年6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作为原告的生父,原告现在提出了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250元,更加有利于原告的成长。被告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缺席判决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臧某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原告李某某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和教育费25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超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