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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盛超与黄文佳、陈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超,黄文佳,陈淑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41-3号原告:陈盛超,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佳,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陈淑娴,女,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陈盛超诉被告黄文佳、陈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兆基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