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渑池县卓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卓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卓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张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卓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卓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