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朱俊杰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杰,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538号申请人朱俊杰。被执行人张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俊杰与被执行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