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凌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凌某,女,。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