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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凌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凌某,女,。被告: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