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生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生富,绰号三观,男,197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1251970********,汉族,文盲,无业,山西省浑源县人,住山西省浑源县西留村乡付家坡村***号。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9日由大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大同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生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生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15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在大同县东梁团结里将冯秀连停放在自家菜铺门口的五征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1340元。2、2012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禹有先(已判决)在大同县西坪镇上渝涧村将郭新院中停放的五星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0240元。3、2012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将程守祯家中的电视机、投影仪、荞麦皮被子(价值300元)、银手镯(价值100元)、金戒指(价值2500元)、一团电线(价值500元)及院内停放的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8260元、被盗索尼平板液晶电视价格为4000元、被盗NEC投影仪价格为1375元。4、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落阵营村将刘振峰家中的一台冰柜、一个电饼铛、30斤麻油、200元现金、一部手机(价值20元)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小天鹅冰柜价格为190元、电饼铛价格为130元、麻油价格为300元。5、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落阵营村将落阵营学校食堂的一台保鲜柜、一辆电动车及二十多斤猪肉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保鲜柜价格为300元,富士牌电动车价格为1725元,被盗猪肉价格为220元。6、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马家会村村委会盗窃一台电脑、一台显示器(价值1000元)。7、2012年10月20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盗窃大同县牛家堡村村委会一套视频监控器(价值1000元)、28盒芙蓉王烟、2盒紫云烟、1盒黑芙蓉王烟(价值700元)、250元现金。8、2012年10月20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西紫峰村将王一如停在西紫峰村委会的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8180元。9、2012年11月26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在大同县瓜园乡道西湾村将贺山顺院里的一辆黄色自卸三轮车和8只羊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只绵羊评估价为8800元,被盗三轮车评估价为6300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生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生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15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以上三人均已判决)在大同县东梁团结里将冯秀连停放在自家菜铺门口的五征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1340元。2、2012年8月16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禹有先(已判决)在大同县西坪镇上渝涧村将郭新院中停放的五星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0240元。3、2012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将程守祯家中的电视机、投影仪、荞麦皮被子(价值300元)、银手镯(价值100元)、金戒指(价值2500元)、一团电线(价值500元)及院内停放的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8260元、被盗索尼平板液晶电视价格为4000元、被盗NEC投影仪价格为1375元。4、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落阵营村将刘振峰家中的一台冰柜、一个电饼铛、30斤麻油、200元现金、一部手机(价值20元)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小天鹅冰柜价格为190元、电饼铛价格为130元、麻油价格为300元。5、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落阵营村将落阵营学校食堂的一台保鲜柜、一辆电动车及二十多斤猪肉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保鲜柜价格为300元,富士牌电动车价格为1725元,被盗猪肉价格为220元。6、2012年10月8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马家会村村委会盗窃一台电脑、一台显示器(价值1000元)。7、2012年10月20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盗窃大同县牛家堡村村委会一套视频监控器(价值1000元)、28盒芙蓉王烟、2盒紫云烟、1盒黑芙蓉王烟(价值700元)、250元现金。8、2012年10月20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大同县西紫峰村将王一如停在西紫峰村委会的五征牌三轮车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8180元。9、2012年11月26日夜里,被告人刘生富伙同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在大同县瓜园乡道西湾村将贺山顺院里的一辆黄色自卸三轮车和8只羊盗走,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只绵羊评估价为8800元,被盗三轮车评估价为6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由下列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16日凌晨3点左右,家住大同县东梁团结里的冯秀连报案称:停放在菜铺窗台外的三轮车被盗,2012年12月13日大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证人庞乃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购买的五征奥翔牌1500型三轮车,当时购买12600元,现在的估计价值10000元左右。3、被害人冯秀莲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16日凌晨2点左右发现停放在菜铺东房窗外的五征三轮车被盗。该车购买于2012年春天购买价值12600元(晋0207**)4、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曹四虎租车拉着许德有、李平、刘生富在大同县县城的东面的一个小卖部门前盗窃一辆拉着西瓜的三轮车。三轮车被曹四虎卖掉,许德有分获800-900元,全部挥霍。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李平、曹四虎、许德有、刘生富从浑源县租车来到了大同县县城东面盗窃一住户停在窗台下的一辆三轮车,车上拉了半车西瓜。三轮车被曹四虎和刘生富开走了,过了两天,曹四虎给李平分获800元。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县城东面的一户人家窗前盗窃一辆三轮车,车上装半车西瓜,三轮车被刘生富卖掉,事后刘生富给我们每人分了三、四百元钱,钱全部挥霍了。5、大同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征奥翔牌1500型三轮车价格为11340元。6、辨认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刘生富对盗窃大同县东梁冯秀莲家三轮车现场进行了辨认;犯罪嫌疑人刘生富对参与盗窃大同县东梁冯秀莲家三轮车的李平、许德有进行了辨认。7、被告人刘生富的供述,证明刘生富于2014年12月18日到浑源县公安局西留派出所投案自首。2012年8月份,曹四虎租车拉着许德有、李平、刘生富在大同县县城一户南房窗台下的一辆三轮车盗走。三轮车被曹四虎卖掉,刘生富分获1000元,全部挥霍。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17日早上6点左右,家住大同县西坪镇上渝涧村的郭新报案称:停放在自家院内车棚的福田三轮车(更正为五星三轮车)被盗,2012年12月13日大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大同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新报案称被盗一辆福田三轮车,经核实该车为五星三轮车。3、被害人郭新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17日早上发现停放在院内的五星牌三轮车被盗。该车购买于2011年5月21日,购买价值12800元(车架号:LKBSD6S5XBE009751)。4、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曹四虎租车拉着许德有、李平、禹有先、刘生富在大同县县城的北面的村子盗窃一户人家院里的三轮车。三轮车被曹四虎卖掉,许德有分获500-600元。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的一天,李平、曹四虎、许德有、禹有先、刘生富从浑源县打车来到大同县县城北面的村子盗窃一住户停在院内车棚下面的一辆三轮车,曹四虎把车卖了。李平分获600元。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禹有先在大同县县城北面的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院内盗窃了一辆三轮车,车上放着青草,三轮车被刘生富卖掉,事后刘生富给我分了600元,全部挥霍了。5、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五星牌自卸三轮车价格为10240元。(车驾号LKBSD6S5XBE009751)6、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曹四虎、李平、许德有、禹有先分别对盗窃郭新院里三轮车的同伙刘生富进行了辨认。7、指认照片,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分别对盗窃上榆涧村三轮车的现场进行了指认。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上榆涧村郭新院内被盗三轮车在一个简易搭建的遮阳棚内,以及现场布局。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9月13日凌晨,程守祯发现院里东墙下面停放的三轮车被盗,家里的40英寸的索尼牌平板液晶电视和NEC投影仪被盗。被盗物品还有银手镯、金戒指、荞麦皮被子、一团电线。2013年1月5日大同县公安局展开侦查。2、大同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8月28日,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程守祯家被盗的一个银手镯和一个荞麦皮被子,因缺少被盗物品信息,所以无法做出价格鉴定。(在证人证言中有银手镯和荞麦皮被子价格的证明材料)3、投影仪照片。证明所盗窃的赃物。4、大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7月11日,大同县公安局将投影仪发还给受害人程守祯。5、证人孟汉晓(系大同县东街小马电子电器行经营人)的证言,证明2008年以8000元购买的40英寸索尼平板液晶电视机现在估价500元钱。2006年以五、六千元购买的投影仪,现在估计值1000元。证人宋恒的证言,证明本人在大同县霖茂商厦二楼销售家纺,该人证明荞麦皮褥子当时购买价格600元,现在价值300元。证人王振恒的证言,证明本人是大同县北街银隆首饰店经营人,该人证明当时以200元购买的银手镯,现在值100元。6、被害人程守祯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3日凌晨发现院里东墙下面停放的三轮车被盗,家里的40英寸的索尼牌平板液晶电视和NEC投影仪被盗。(2008年以8000元购买的电视、六七年前以五六千元购买的投影仪)被盗物品还有银手镯、金戒指、荞麦皮被子、一团电线。银手镯当时花200元买的,双人荞麦皮褥子价值约600元,自己打的黄金戒指上面带花6克多,现在值2500元钱,被盗电线成人小拇指粗、200米长的铜线,价值约500元。7、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与,证明2012年00至11月份的一天,曹四虎、李平、刘生富、禹有先、许德有打出租车来到大同县大唐路边的一个村子,在一户人家盗窃了一辆三轮车、一台投影仪和电视机。曹四虎把投影仪和电视机卖了,三轮车被李平骑走了,完了曹四虎给许德有分了300。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平和曹四虎.许德有、刘生富打出租车来到大同县大唐路边的一个村子,在一户人家盗窃了一辆三轮车、一台投影仪、电视机、被子。曹四虎给李平分了六七百元。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平和曹四虎、许德有、刘生富打出租车沿着二岭、三岭、固定桥向北走了大约六七十里,然后向东的一条水泥路走了10里,来到一个村子,在一户人家盗窃了一辆三轮车、一台投影仪、电视机、一套被子回到了浑源水磨疃,投影仪被许德有拿回家了,禹有先把三轮车,电视机卖了3800元。禹有先给曹四虎分了八百元。8、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五征牌自卸三轮车价格为8260元。(车架号L5ZIH2389A1136486)。被盗的40英寸索尼牌平板液晶电视价格为4000元;被盗的NEC投影仪价格为1375元。(合计5375元)9、辨认笔录,证明李平对盗窃蔡庄村一户人家的现场进行了辨认。10、指认照片,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分别对盗窃蔡庄村三轮车、投影仪等物品的现场进行了指认。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大同县蔡庄村程守祯家被盗现场情况、现场图、现场情况分析及现场图片。四、关于起诉书指控第四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0月9日早上发现家中被盗一台小天鹅冰柜、电饼铛、现金200元、30斤麻油,一部手机。2013年1月5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大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7月23日,大同县公安局将电饼铛发还给受害人刘振峰。3、证人孟汉晓的证言,证明本人是永业东街小马电子电器行经营人,证明2001年1900元购买的小天鹅冰柜现在值200元。4、被害人刘振峰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9日早上发现家中被盗,被盗一台小天鹅冰柜、电饼铛、现金200元、30斤麻油(225元购买),一部手机。5、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曹四虎租面包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固定桥附近的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一台冰柜、黑色电饼铛、麻油。电饼铛和麻油被许德有拿走了,冰柜好像被李平拿走了。许德有给每人100元。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面包车在大同监狱西面的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一台冰柜、黑色电饼铛、一卡子麻油。东西被曹四虎卖了。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面包车在大同监狱西面的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一台冰柜、黑色电饼铛、一卡子麻油。6、指认照片,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指认盗窃落阵营村刘振峰家电饼铛的照片。7、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红双喜牌电饼铛价格为130元。麻油价格为10元/斤×30斤=300元,被盗的小天鹅冰柜价格为190元。8、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落阵营村刘振峰家的现场进行辨认。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落阵营村刘振峰家被盗现场情况、现场图、现场情况分析及现场图片。五、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0月9日凌晨落阵营学校食堂被盗电动车一辆,保鲜柜一台,20多斤猪肉和牛肉。2013年1月5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证人孟汉晓的证言,证明本人是永业东街小马电子电器行经营人,证明2012年以800元购买的保鲜柜现在值300元。3、被害人张海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9日凌晨落阵营学校食堂被盗电动车一辆,保鲜柜一台,20多斤猪肉和牛肉。4、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曹四虎租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的一个学校,盗窃了学校食堂的白色单层小冰箱、一辆粉色电动车。小冰箱和电动车被许德有拿走。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车在大同监狱西面村子的一个学校,李平在车上睡着了,他们三人进学校盗窃了学校食堂的保鲜柜、一辆电动车还有肉,这一晚上偷到的东西都由曹四虎卖掉,然后给李平分了600元钱。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车在大同县的一个学校的食堂盗窃了小冰柜、电饼铛、电动车、麻油、冰箱和20多厅肉。小冰柜、电饼铛、电动车、麻油和肉由许德有拿走,冰箱由许德有卖了。5、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保鲜柜价格为300元,富士牌电动车价格为1725元,被盗猪肉价格为220元。6、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落阵营学校保鲜柜进行指认的照片及被盗保鲜柜照片。7、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落阵营学校食堂现场进行辨认。8、指认照片,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指认盗窃落阵营学校食堂现场的照片。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落阵营学校食堂被盗现场情况、现场图、现场情况分析及现场图片。六、关于起诉书指控第六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0月9日早上发现主任办公室被盗一台电脑、一台显示器,还有1300元现金。2013年1月5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情况说明,证明经核实马家会村委会报案称被盗走1300元现金已找到。3、证人王永兵的证言,证明本人在大同县南街经营天河电脑店,证明马家会村委会被盗窃的电脑,2012年花3000元购买的电脑现在值1000元钱。证人马生和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9日早上,发现主任办公室被盗,丢失两台电脑、一台主机。4、被害人马子林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9日早上发现主任办公室被盗,被盗一台电脑、一台显示器,还有1300元现金。5、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曹四虎租面包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回浑源的路上,在一个村子盗窃了村委会的一台显示器和几包芙蓉王烟,显示器被李平拿走了。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面包车在大同监狱西面的一个村子的一户人家,盗窃了一台冰柜、黑色电饼铛、一卡子麻油。后又到学校盗窃了一辆电动车、一台保鲜柜、一些肉,后在回浑源路上在一个村委会盗窃了一台电脑、一台监控显示器,3、4天后曹四虎给其分了600元钱。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面包车在大同县的一个学校盗窃后在回浑源的路上又盗窃了一个村委会的一台电脑、显示器和八、九盒芙蓉王烟。显示器许德有拿走,烟不到一条分着抽了。6、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马家会村委会的现场进行辨认。7、指认照片,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指认盗窃马家会村委会的现场的照片。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马家会村委会被盗现场情况、现场图、现场情况分析及现场图片。七、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七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0月20日晚上,牛家堡村村委会被盗一台监控器(主机和显示器),芙蓉王香烟31盒,还有250元现金。2013年1月5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卷烟价格证明,证明硬盒芙蓉王批发价206元/条,零售价230元/条。紫云烟批发价84元/条,零售价90元/条。3、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0月19日,大同县周士庄镇牛家堡村委会被盗一案中有一台电脑,由于被害人无法提供收据、发票以及电脑的品牌和型号,所以无法估价,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也无法做出价格结论。4、证人王永兵的证言,证明本人在大同县南街经营天河电脑店,证明2010年10月份4000元购买的电脑现在值1000元。证人张存义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21日早上5点40分起床后,发现院子大门和书记办公室门都被打开,就去告诉书记村委会被盗。5、被害人李江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1日早上6点左右,牛家堡村村委会被盗,共丢失一台监控器(主机和显示器),芙蓉王香烟31盒,总价值约4000元左右。还有250元现金。6、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到11月份的时候,曹四虎租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工业园区西面的一个村子,盗窃了一台电脑、一套监控器,两条烟。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租了辆面包车在大同县工业园区北侧的一个衬子,盗窃了村委会的一台电脑、一套监控器。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在从阳原回浑源路上,路过大同县西面路北的一个村委会,盗窃了一台监控器、一些烟,烟分着抽了,监控器被许德有扔了。7、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牛家堡村委会的现场进行辨认。8、指认现场,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指认盗窃牛家堡村委会的现场。八、关于起诉书指控第八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0月20日晚上瓜园乡西紫峰村王一如五征三艳车被盗,2012年12月13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一如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1日早上6点左右,我停在西紫峰村委会院内的五菱牌三轮车被盗(后更正为五征三轮车),该车是2012年4月7日在大同市御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的,当时花了20200元钱。3、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盗窃大同县工业园区西面村委会那天,返回时在大同县县城南面的一个村委会,盗窃了一辆三轮车,曹四虎和李平将三轮车骑走了,后曹四虎将车卖了,给许德有分了八九百元。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曹四虎租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南面的一个村子的村委会,盗窃了一辆三轮车,许德有和李平将三轮车骑走了,第二天曹四虎给李平分了一千元钱。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曹四虎租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南面的一个村子的村委会,盗窃了一辆蓝色五征牌三轮车,车让李平骑回浑源,刘生富给卖了,刘生富给我们每个人500元,钱都挥霍了。4、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自卸三轮车(车架号:L5ZIB258881261205)价格为18180元。5、指认现场,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指认盗窃西紫峰村委会的现场。6、辨认笔录,证明李平对盗窃西紫峰村委会的三轮车现场进行辨认。九、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九起犯罪事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1月26日晚上12点左右,贺山顺发现院内的黄色时风牌三轮车和羊圈内的八只成年母羊被盗,2012年12月11日大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贺山顺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26日晚上12点左右,发现院内的黄色时风牌三轮车(车架号:L7STAB227AIC17735)和羊圈内的八只成年母羊被盗。共价值22000元左右。3、同案犯许德有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曹四虎、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开着偷来的面包车在大同县的一个村子,盗窃了一户人家的七八只羊和一辆黄色自卸三轮车,曹四虎给许德有分了六、七百元,吃喝花了。同案犯李平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曹四虎开着面包车拉着李平、许德有、刘生富在大同县的一个村子,盗窃了一户人家的八只绵羊和一辆黄色三轮车,曹四虎给李平分了2500元钱。同案犯曹四虎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份底的一天,李平、许德有、刘生富、曹四虎开着偷来的面包车在大同县的一个村子,盗窃了一户人家的九只羊和一辆三轮车,刘生富把三轮车和羊卖了。刘生富给每个人分了650元三轮车钱和500元的羊钱。4、鉴定意见,证明经大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绵羊8只评估均价1100元/只×8只=8800元,三轮车评估的价为6300元(车架号:L7STAB227AIC17735)。5、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曹四虎、李平、许德有指认盗窃道西湾村三轮车、八只羊的现场。6、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许德有、李平对盗窃道西湾村三轮车和8只羊的现场进行辨认。7、辨认笔录,证明曹四虎、禹有先、许德有、李平对共同参与盗窃道西湾三轮车和八只绵羊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即犯罪嫌疑人为曹四虎、禹有先、许德有、李平。十、综合证据1、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04)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4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生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刘生富因盗窃被上网追逃。3、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西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证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生富到浑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4、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刘生富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2013)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1月6日同案犯曹四虎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平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许德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禹有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于以上证据被告人刘生富均没有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生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77930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生富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自首情节,本院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生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丰审 判 员 冯凌霞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