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代表人林忠,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其怀,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其怀,男。被执行人蔡荣平,男。被执行人张正荣,男。被执行人张榕军,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其怀、蔡荣平、张正荣、张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其怀、蔡荣平、张正荣、张榕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荣平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板应一路黄墩桥边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201001829)、被执行人张正荣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4幢3003室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201405950)、被执行人张榕军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C区)3幢2306室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201201514)。因上述被执行人蔡荣平、张正荣、张榕军被查封的房产均与他人共有,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长富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且涉多个案件尚有几亿元的债务未履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亦已停止经营,办公场所系租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荣发牧业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其怀、蔡荣平、张正荣、张榕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