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马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祥,马洪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45-1号原告王玉祥。被告马洪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与被告马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辰民初字第36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王玉祥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赵同双名下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同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都旺新城菊芳园7-1-202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措施。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