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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姜尚静与陈石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尚静,陈石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姜尚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朋,居民。被告陈石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尚静与被告陈石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尚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尚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