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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994号���告王某甲,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隆化县。原告王某乙,2008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某甲,1991年1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乙,1996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王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乙、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原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