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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6栋3103。组织机构代码:618874084。法定代表人:于冬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403。组织机构代码:074395682。法定代表人:张贞明。被告:深圳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409。组织机构代码:319689698。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5-6楼。组织机构代码:585608803。法定代表人:梁敏。第三人: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88326902。法定代表人: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深圳市鸿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5900元,由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395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梅香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彭   宁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