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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范勇与杨明林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范勇,男,汉族,天津市河东区人。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林,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勇诉被告杨明林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闫 睿人民陪审员 陈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