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余让有与林昌兴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让有,林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余让有,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昌兴,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让有与被执行人林昌兴劳务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林昌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经查,被执行人林昌兴目前有房产一套,但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办理抵押,考虑本案执行标的仅为30000元,且被执行人林昌兴仍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我院申请执行,故目前暂未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并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昌兴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