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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文宝、张千红、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宝,张千红,徐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1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杨文宝,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张千红,女,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徐峰,男,汉族,住址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文宝、张千红、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