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文宝、张千红、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宝,张千红,徐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18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杨文宝,男,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张千红,女,汉族,住址平原县被告:徐峰,男,汉族,住址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文宝、张千红、徐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