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某、马某与刘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马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刘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中)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甲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召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