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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6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帅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