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少珍与林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珍,林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王少珍,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飞龙,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珍诉被告林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通知原告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7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