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现庚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庚,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744-1号申请执行人冯现庚。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东侧、徐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现庚与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08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冯 涛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