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寇金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寇金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齐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142466—2)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义,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寇金榜,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利公司)与被告寇金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福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金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福利公司诉称:2015年2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市×区×镇×街×号院中的厂房等出租给被告使用。但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始终未履行给付租金义务,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我公司违约金63000元。被告寇金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市×区×镇×街×号内的部分建筑物及设备出租给被告使用;承包租赁费金额为每年210000元;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给付承包租赁费和材料款、水电费、卫生费、电话及网络费、税金等应缴纳给原告的所有费用的,属于被告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200000元的违约金及欠款额1%/日的滞纳金等内容。此后,被告未实际交纳租金,亦未实际占有使用原告的建筑物及设备。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书;给付违约金63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日计算,每日计算标准为拖欠全年租金的1%,计算30日,共计6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承包租赁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未交纳租金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超过其因被告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寇金榜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解除;二、被告寇金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福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六元,公告费六百五十元,均由被告寇金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政人民陪审员 田德芳人民陪审员 陈春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世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