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廷成、唐红君、唐红萍、唐丽红与赵恩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廷成,唐红君,唐红萍,唐丽红,赵恩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唐廷成,男。申请执行人唐红君,女。申请执行人唐红萍,女。申请执行人唐丽红,女。被执行人赵恩全,男。被执行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廷成、唐红君、唐红萍、唐丽红申请执行赵恩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唐廷成、唐红君、唐红萍、唐丽红申请执行赵恩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09558.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9558.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唐廷成、唐红君、唐红萍、唐丽红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