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与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乙,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丙,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子。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居民。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中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洋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