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与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指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乙,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丙,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子。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居民。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中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张某某丙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由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洋审判员 雷建民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