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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朱光智与林剑飞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剑飞,朱光智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剑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光智,男,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代理人戴海,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剑飞因与被上诉人朱光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朱光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林剑飞对此明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朱光智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对方当事人林剑飞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即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经审查,朱光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朱光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63元,共计1176.63元,均由被上诉人朱光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区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