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程章德与雷忠海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章德,雷忠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章德,男,汉族,1933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人:程建东,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系程章德儿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忠海,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再审申请人程章德因与被申请人雷忠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程章德以再审申请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程章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章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秀平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宝丹 百度搜索“”